富顺一犯罪集团纠集未成年人非法持枪寻衅滋事,主犯获刑20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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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15日上午,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对自贡由法检“两长”齐出庭审理的李智宇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宣判。宣判现场,邀请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区代表、部分机关单位代表以及政法各单位代表参加旁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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↑庭审现场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8年1月,被告人李智宇刑满释放后,以提供食宿和费用开支、清理门户树立威信、用作案方式考察胆量等形式,先后纠集未成年人辛某某、杨某某和沈某为重要骨干成员,多次共同实施犯罪,形成以被告人李智宇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被告人李智宇以带“陪酒幺妹”提成陪侍费的方式为犯罪集团主要收入来源,并配备砍刀、弹簧刀、枪支等作案工具。在2018年4月期间,被告人李智宇组织、领导该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成员辛某某、杨某某和沈某,以暴力手段在富顺县富世镇城区先后实施抢劫、寻衅滋事、聚众斗殴、非法拘禁等作案四起:
2018年1月至3月期间,被告人李智宇邀约及伙同他人,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;2018年3月至5月期间,被告人李智宇个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;2018年5月至6月期间,被告人辛某某伙同杨某某、沈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作案二起;2018年8月,杨某某单独实施故意伤害作案一起。该犯罪集团在短时间内密集作案,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。
↑庭审现场
庭审中,公诉人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,充分、详实地展示了全案证据。法庭重点围绕是否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、是否存在“保护伞”、各被告人定罪及量刑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及辩论。
经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李智宇纠集辛某某、杨某某、沈某多次共同实施犯罪,其成员较为固定,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。其中,李智宇组织、领导犯罪集团,是首要分子,应对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和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。
当天,法院依法宣判:
被告人李智宇犯抢劫罪、寻衅滋事罪、聚众斗殴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。对其余骨干成员辛某某、杨某某、沈某,根据其各自所犯罪行,分别被判处三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红星新闻记者袁伟
编辑陈怡西